已取得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原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申請時之綠建築評估手冊之規定:
(一) 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者,申請綠建築標章認可。
(二) 申請綠建築標章延續認可。
(三) 申請重新認可綠建築標章或候選綠建築證書。
(四) 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修正前已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並通過包括日常節能及水資源等四項指標以上者,申請認可、延續認可或重新認可。
評估手冊版本 | 前開說明事項對應之適用時間 |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1999年版 | 88年9月1日至89年12月31日 |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01年更新版 | 90年1月1日至91年12月31日 |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03年更新版 | 92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 |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05年更新版 | 94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 |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07年更新版 | 96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 |
綠建築解說與評估手冊2009年版 | 98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 |
綠建築評估手冊2012版 | 102年1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 |
綠建築評估手冊2015版 | 104年7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 |
綠建築評估手冊2019版 | 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 |
綠建築評估手冊2023版 | 112年7月1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