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文章:內政部112.05.31台內建研字第1127638365號令修正全文規定並修正本要點名稱,綠建築標章及建築能效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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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訂定發布,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後,曾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十年十二月二日發布。現行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規定係於申請綠建築標章時併同申請,俾利建築能效制度之推動。依行政院二O五O淨零排放政策目標,考量業界單獨申請建築能效評估之需求,除依現行規定辦理併同申請外,需增訂單獨申請之相關規定,以促進業界申請意願。為利後續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申請,爰修正本要點規定